【案情经过】 原告王XX、王XX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商铺的产权人。2021年4月,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上述建筑面积为128.85平方米的商铺委托给某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委托期限至2024年10月。合同明确约定了各期收益的支付金额与日期。履行过程中,某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第三期收益,且于2024年2月单方发函,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两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多次催讨欠款无果后,委托汪鑫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于实际交房日解除,并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收益本金、滞纳金、第四期收益、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被告主张因疫情不可抗力,合同应于其发函通知的2024年2月27日解除;原告则主张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应以实际交接钥匙的2024年5月10日为准。二是收益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被告辩称合同兼具委托与租赁性质,经营风险不应由其独担,且原告拒不接受交房导致损失扩大,故拒绝支付后续收益及滞纳金。三是律师费与违约金的承担。被告以非恶意违约及原告重复主张损失为由,抗辩不应承担高额律师费及额外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但鉴于双方均不欲受合同约束,确认以实际交房日2024年5月10日作为合同解除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至该日的租金收益85万余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律师费,法院结合相关收费管理办法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支持4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额外违约金,因合同无明确约定且未举证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合同于2024年5月10日解除,被告某公司支付租金收益8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