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媒体投放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某平台提供媒体充值服务,采用预付费方式。合作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垫款进行充值并按约提供服务。2024年8月2日,双方通过微信将费用支付方式变更为原告先行垫付。原告实际为被告垫付了服务费10.7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尚有10.7万余元垫款本金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10.7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律师费五千元、保函费一千元。
【争议焦点】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认可原告垫付了10.7万余元服务费,但主张2024年8月3日的直播投放数据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一千万场观”,且原告未提供异常数据处理方式,认为原告履行不符合约定,最多同意支付三万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24年8月3日的直播观看人数是否达到双方约定,被告是否应当全额支付服务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直播大屏截图无法确认时间及来源,无法核对真实性。而原告提供的某平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后台数据明确记载,该视频号直播观看人数为1308万余人次,且被告确认原告实际垫付了10.7万余元服务费。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平台说明及数据予以采信,支持原告主张的服务费。同时,被告对利息标准、起算时间及律师费、保函费均无异议,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某传媒公司服务费10.7万余元;赔偿利息损失;支付律师费五千元及保全保险费一千元。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