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一家商业管理公司。2025年9月,某公司为被告陈X提供某市某区某路某号-5及某号-6两间相邻商铺的居间服务。在沟通中,陈X向某公司工作人员转账两千元意向金。同年9月7日,出租方项某、承租方陈X及居间方某公司共同签订居间协议,约定房屋租金为每月1.3万余元,付六押一;双方应于签订之日支付居间报酬1.3万余元,逾期需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损失。同日,陈X签署佣金确认书。然而,陈X随后绕过某公司,直接与案外人陈X甲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实际承租并使用了上述两间打通的店铺。某公司认为陈X为逃避支付中介费私下签约,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X支付中介报酬1.3万余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三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陈X绕过某公司直接签约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某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转让费的欺诈行为。 陈X抗辩称,某公司工作人员虚构一万元转让费,导致其丧失信任;且居间协议中某号-6的坐落系某公司事后单方添加。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带看记录、居间协议及另案中的独家代理协议等证据,证明转让费条款的真实性及居间服务的完整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组织双方实地勘验并洽谈,提供了实质性的媒介服务。关于欺诈主张,陈X提供的证人杨XX、陈X甲的证言系孤证,且与某公司提交的书面协议中确存转让费的情况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陈X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跳单”违约的规定,应当承担支付报酬及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中介费1.1万余元(冲抵已付意向金两千元后)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陈X向某公司支付律师费三千元;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二十余元,陈X负担一百八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