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11日,原告王XX与被告阿XX、阿XX签订《合伙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入伙被告的牛、羊肉批发零售项目。协议明确原告出资15万元,分红方式为每10日分配一次,合作期限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期限届满后被告需将15万元出资款全额退还给原告。合作期间,被告于2024年11月21日、12月11日及2025年1月1日向原告分红三次,共计1.7万余元,此后便未再进行分红。合作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出资款并结清剩余利润,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王XX委托柴杰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出资款15万元,支付分红利润3.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千余元,合计18.8万余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期间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合伙合同关系的效力及履行情况,特别是合伙项目实际盈亏状况对出资款退还的影响;二是被告应退还的出资款本金、应付分红利润的具体数额及计算依据,双方对前期已分红款项的扣除及剩余利润的核算存在分歧;三是被告逾期退还款项应承担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严格按合同约定及实际分红情况结算,被告则对部分利润数额及还款能力提出异议。双方对款项支付的具体金额与时间安排未能自行达成一致,需由法院依法予以厘清并主持调解。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阿XX、阿XX向原告王XX支付合伙款项15万元、利润3.5万余元、律师费五千元,共计19万余元。该款项分期支付,于2026年12月1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14万余元于2027年2月28日之前付清;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违约金;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千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逾期未履行,法院可依法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