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男
辩护人:黄传斌,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男
辩护人:黄传斌,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陈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陈X及辩护人黄传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租赁民房放置麻将机开设赌场,通过微信邀约参赌人员,抽取台费,累计抽头渔利 18 万余元。被告人陈X受雇在赌场负责望风、提供茶水,领取固定工资。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 3.1 万元、记账本等物证。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张X、陈X构成开设赌场罪,张X系主犯,陈X系从犯,本案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供述与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黄传斌提出辩护意见:1. 张X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好;本案为民房麻将赌场,参赌人员范围有限,社会危害性较小;2. 陈X属于从犯,仅从事望风、茶水等辅助劳务,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分红,主观恶性小,坦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微信聊天记录、记账本、参赌人员证言、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张X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18 万余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 万元;二、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扣押在案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