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时某甲与被告徐X、第三人李X及时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此前,徐X诉李X、时XX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二审判决,李X、时XX需共同偿还徐X借款61.9万余元及利息。李X、时XX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徐X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李X、时XX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的房产。时某甲(系时XX之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产系其因拆迁为儿子购买,因无资格而借用女儿时XX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实际所有权归其所有,请求停止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时某甲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徐X委托杨淑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时某甲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能否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时某甲主张其实际出资并占有使用案涉房产,仅借用第三人名义登记,应享有实际所有权。徐X则抗辩称,案涉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不动产物权应以登记为准;且案涉房产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借名购买此类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借名买房行为本身无效。此外,结合双方特殊的亲属关系及第三人在前案执行期间的拖延行为,合理怀疑其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合法债务的可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权利人。本案中,案涉房产登记在李X、时XX名下,二人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法院对其名下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关于时某甲称其基于借名买房而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时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时某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