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曹X因误转款项,通过某支付平台向被告侯X名下账号支付10万元。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发现转款错误后,多次通过电话、某支付平台等方式联系被告要求返还,无果后报警,被告仍拒绝返还。原告遂委托杨淑婷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原告曹X陈述,其前夫曾将被告的某支付平台经营收款码发给原告,后案外人也将个人的收款码发给原告。原告在转账时,因两张收款码均保存在相册中,操作失误将10万元转给了被告。发现错转后,原告通过客服和对话框联系被告未果,遂报警并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侯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前曾与原告代理人联系,对收到10万元无异议,但辩称其将经营码转给朋友是因为朋友欠其钱。经代理人与原告确认,原告并不认识被告,对被告所称欠款一事毫不知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侯X取得案涉10万元款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杨淑婷律师指出,原告向被告转账系操作失误所致,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根据,且其获益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实际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虽辩称款项涉及其朋友欠款,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向被告转账10万元的事实。该款项原系原告准备向案外人支付的借款,因错认收款二维码导致误转至被告账户。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被告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侯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X10万元;驳回原告曹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曹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