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纪X、武X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耿X及案外人孙某、郭X,某法院作出(20XX)某01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判令耿X偿还纪X、武X借款本金共计48.6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耿X未履行义务,纪X、武X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仅查询到耿X名下有1000余元存款,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后,纪X、武X查明,耿X与陶X曾三次结婚、离婚。在2020年9月9日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及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户的两处房产归陶X所有。随后,陶X将前述第一处房产以500元的价格过户给其子耿X乙,耿X乙又在与温X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温X所有。纪X、武X认为耿X明知有巨额外债,通过离婚协议无偿处分财产,恶意逃债,遂诉至某法院,请求撤销相关离婚协议及买卖合同,并确认耿X对案涉房产享有50%份额。杨淑婷律师接受委托,代理陶X、耿X乙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债务是否属于耿X的个人债务,陶X、耿X乙等处分房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逃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纪X、武X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五年除斥期间,其撤销权是否已经消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耿X与陶X在2020年1月14日离婚时,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陶X所有。二人之后虽复婚,但结婚登记仅改变人身关系,不改变财产归属。因此,耿X将案涉房屋分割给陶X的财产处分行为实际发生于2020年1月14日。纪X、武X于2025年12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距该行为发生之日已超过五年,其撤销权依法消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纪X、武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0余元由纪X、武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