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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婷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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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杨淑婷律师 在线
河南嘉彰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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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淑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及高额赔偿,杨律师精准识别出原告实际用工主体为关联公司某纺织公司这一核心突破口。通过梳理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注册地址差异及实际工作地点,杨律师成功构建了“主体不适格”的抗辩逻辑。同时,结合财务代付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彻底切断了原告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要件。最终帮助客户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有效避免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X诉称,其于2021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商品专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23年5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工资。2024年12月31日李XX离职。李XX诉请确认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7万余元及经济赔偿金2.2万元,并要求某公司股东丁XX、仵XX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某公司(杨淑婷律师代理)辩称,李XX实际工作地点为某纺织公司,某公司与某纺织公司系独立法人,某公司非适格主体,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李XX曾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股东为丁XX、仵XX。某纺织公司成立于2021年,股东为案外人及仵XX。李XX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及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多由丁XX及某纺织公司员工杨X戊转账发放,金额从二千余元至一万五千余元不等。某纺织公司出具证明,确认丁XX转账系受其委托付款。李XX实际工作地点位于某纺织公司住所地。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李XX与被告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场所为要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某纺织公司注册地址不同,李XX实际工作地点在某纺织公司处。仵XX作为某纺织公司股东,与丁XX系夫妻关系,向李XX发放工资的杨X戊亦为某纺织公司员工,且某纺织公司出具证明确认丁XX系代其发放工资。因此,李XX主张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亦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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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婷律师,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工程房产、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涵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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