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诉称,被告李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案外人张XX借款。张XX于2018年11月11日及2019年3月5日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卡转账,被告于当日分别出具10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仅支付数月利息便不再支付。2022年7月14日,张XX将其对被告享有的3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李XX,原告向张XX转账30万元,双方签订《债权转让情况说明》。张XX出庭作证证实,转让时已电话通知被告。此后,原告添加被告微信并多次发送收款账户信息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5.5万余元。被告李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案涉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原告李XX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其二,案涉借款本金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以及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上述焦点,法院需依法审查债权转让的通知效力,以及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对本金认定的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张XX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李XX,原告支付了相应对价,且通过电话及后续微信催款等方式完成了对债务人的通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关于借款本金,因张XX在交付10万元和20万元借款时,分别预先扣除了两千元和四千元利息,依法应将实际出借金额9.8万元和19.6万元认定为本金,合计29.4万元。关于利息,因原借条及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法院酌定支持自立案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X向原告李XX偿还借款本金29.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四百余元,被告负担两千八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