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徐X与李XX系同村发小,双方自2018年起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徐X基于朋友情谊,通过银行转账、某贷款平台及信用卡套现等方式为李XX筹集资金,李XX先后出具7份借条,金额共计73万元。后李XX与妻子时某乙调解离婚。因李XX未足额还款,徐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李XX、时某乙共同偿还借款91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63万元借条包含在徐X向李XX转款的160万余元中,扣除李XX还款121万余元后,认定李XX尚欠46万余元,并判令时某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徐X不服,委托杨淑婷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审事实查明与计算是否存在遗漏和错误:
第一,利息核算错误。双方约定10万元借款月息2分,李XX已支付利息5.5万余元。一审在计算还款差额时,未将该笔利息从李XX的还款总额中扣除,导致本金认定错误。
第二,代还款项认定错误。徐X多次按李XX指示代还案外人刘XX的信用卡,实际代还金额为4.6万余元,而一审仅认定1.9万余元,遗漏了2.6万余元的扣减项。
第三,债务转移未予认定。李XX在庭审中明确认可其应承担案外人刘X己的4.5万元债务,该部分债务转移事实清楚,一审未将其从还款中扣除。
第四,时某乙的责任承担。时某乙虽已离婚,但在聊天记录中对债务知情且未明确拒绝,一审认定其承担共同责任是否合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X关于一审未扣除10万元借款利息5.5万余元、代还信用卡金额认定错误以及应扣除李XX认可的案外人债务等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于徐X主张代第三人偿还本息的25.9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XX、时某乙共同偿还徐X借款61万余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6月16日利息为3.1万余元,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审诉讼费由徐X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