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公司与谢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 劳动工伤
  • (民)终字第36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刚律师

案件详情



(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


委托代理人任刚,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上海XX公司与谢乙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系对事实的单纯确认,不涉及权利、义务的设立与变更,不符合诉的构成要素。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XX公司的起诉。


原审法院裁定后,上诉人上海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海XX公司的起诉符合诉的构成要素。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上海XX公司与谢乙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系对事实的单纯确认,不涉及权利、义务的设立与变更,不符合诉的构成要素。原审法院对上海XX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上海XX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时彦


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韩XX


  • 2009-10-10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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