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原告靳X与杜XX、刘XX、张XX、李XX及案外人共同协商创建某公司。为加快公司设立,各方约定由靳X作为杜XX、刘XX、张XX、李XX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2022年3月,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股东为靳X,持股比例100%。其中,杜XX、刘XX、张XX、李XX分别实际出资并占股26.92%、25%、13.46%、9.62%,均由靳X代持。后某公司涉诉较多,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股东义务,靳X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各被告的股权代持关系,并判令各被告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靳X与杜XX、张XX、李XX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股权代持关系;二是案涉股权代持关系是否应予解除及解除时间的认定;三是各被告是否应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庭审中,刘XX对代持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解除代持关系及配合变更登记,但提出需公司出具实缴出资证明。某公司认可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对靳X的诉求无异议,并同意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杜XX、张XX、李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靳X与刘XX一致同意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法院确认该协议于2026年2月5日解除。对于靳X与杜XX、张XX、李XX之间的代持关系,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三人为相应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且参与公司经营,靳X有权主张解除,法院确认该代持关系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6年1月23日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靳X与刘XX的《股权代持协议》于2026年2月5日解除;确认靳X与杜XX、张XX、李XX的代持股关系于2026年1月23日解除;杜XX、刘XX、张XX、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靳X将某公司相应股权分别变更登记至各自名下。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四被告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