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至5月期间,王XX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李XX借款。李XX按王XX要求,分别向某服饰公司收款码转账1万元、2万元,向某健身俱乐部转账4.5万元,向某美妆店转账2.5万元,共计出借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因王XX始终未还本付息,李XX于2023年5月30日前往王XX工作地点某公司。经该公司调解,王X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期限1年,月息1分5。同日双方签署《调解书》,约定王XX每月按时向刘XX、李XX打款共计7000元,若违约增加20%补偿,欠款由王XX所在公司扣除工资代扣。其后,王XX仅于2023年7月及2026年1月共计偿还6000元,剩余本息未还。李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淑婷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暂计3.4万余元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某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借款本息的认定;二、被告已偿还的6000元应如何定性及抵扣。杨淑婷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转账凭证、《借条》及《调解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同时,针对被告的部分还款行为,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定,明确主张该6000元应优先抵扣利息,从而确保原告10万元本金债权不受减损,为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坚实支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已还款项,依法认定6000元优先偿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四倍,自2023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6000元)。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被告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