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淑婷律师代理陆X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杨淑婷律师 在线
河南嘉彰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882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杨淑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能力。面对合同相对性抗辩,杨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实质,指导当事人补充取得某苗圃出具的《情况说明》,成功突破主体资格障碍。同时,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及发票等零散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实际供货人身份。庭审中,杨律师逻辑严密,有效反驳被告关于税额损失及未结算的抗辩,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23日,某苗圃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苗木采购合同》,约定某苗圃向被告供应苗木,合同暂定总金额98.6万余元。原告陆X作为某苗圃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履行期间,原告陆X为实际供货人及权利所有人。某苗圃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9.7万余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先后支付了30万元货款,剩余9.7万余元未付。2024年1月29日,某苗圃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案涉合同实际供货人及权利所有人均为原告陆X,前期已收货款已支付给陆X,并同意被告将剩余货款直接支付给陆X。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杨淑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9.7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陆X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有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货款;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其与原告陆X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相对方为某苗圃,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主张权利;且某苗圃未提供免税备案证明,应扣除税额损失,双方尚未办理结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发票及某苗圃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证明原告陆X为案涉买卖合同实际供货人及权利人,且某苗圃同意由原告主张欠付货款,故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尚欠货款9.7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法院酌定利息以9.7万余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X支付货款9.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杨淑婷律师
杨淑婷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淑婷律师?
5.0分服务:882人执业:6年
杨淑婷律师
14101202****4404 执业认证
  • 河南嘉彰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郑州金水区美盛中心1113.1114
杨淑婷律师,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工程房产、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涵盖建筑...
  • 186 2578 3130
  • 1862578313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