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原告公司起诉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十三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获支持。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利息部分。周浩鹏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公司应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履行义务的截止日期在疫情之前,疫情抗辩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维持原判
裁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利息部分,改判其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十三万余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并承担一审诉讼费。一审判决上诉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十三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承诺于2020年11月清偿完毕全部货款,但至今仍未清偿,一审判决判令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以疫情为由进行抗辩,但其应履行义务的截止日期在疫情之前,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争议:一、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利息责任能否成立;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案的经验:买卖合同纠纷中,付款义务方承诺的清偿时间是认定逾期责任的关键。若其承诺的履行截止日早于疫情等客观事件发生,则不能事后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代理债权人一方应固定对方承诺还款时间的证据,在二审中围绕“违约行为发生于疫情之前”这一时间节点组织抗辩,是抗辩疫情免责主张的有力抓手。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应诉,紧扣“上诉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在疫情之前、疫情不能成为逾期免责事由”这一核心,论证一审利息认定正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委托人保住了十三万余元货款及利息的胜诉成果。
办案心得:二审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对一审争点的精准回应。上诉人仅上诉利息部分,说明其对本金并无异议;律师应诉时应承认无争议事实,集中攻击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疫情抗辩在合同纠纷中并非当然免责,须审查违约行为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时间先后,这一时序证据是二审改判与维持的分水岭。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买卖合同中被拖欠货款、经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的债权人;以疫情等客观事由主张免除付款责任的交易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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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对方一审败诉后上诉,会改判吗?答:二审围绕上诉请求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法院会判决维持原判。
2. 问:疫情可以成为不付货款利息的理由吗?答:须看违约时间,若应付款期限早于疫情发生,疫情与逾期无因果关系,不能免责。
3. 问:逾期付款利息按什么标准算?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院可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标准确定。
4. 问:二审判决是什么效力?答: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上诉。
5. 问:二审诉讼费谁承担?答:上诉请求被驳回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