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一某公司、被告二某公司,以及第三人一某公司、第三人二某公司之间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2025年9月2日,五方主体共同签署《五方协议》,对前期多份合同及协议梳理确认的债权债务进行转移。经原债权人第三人一、第三人二同意,被告一原应向第三人一履行的300万元债务,变更为由被告一直接向原告履行,约定自2026年8月起分期支付,最迟于2028年8月底结清;同时,被告二原应付第三人二的4.2万余元债务,转移由被告二直接向原告履行。协议签署后,被告一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二亦未支付4.2万余元欠款,二被告构成违约。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相关实现债权费用,第三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五方协议》中债权转让及债务转移的效力认定,即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承担债务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并对各方产生约束力;二、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三、在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各方对还款期限、金额、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诉讼费用分担的具体安排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如何通过条款设计保障原告债权的最终实现。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款300万元及保全费四千余元,合计300.4万余元,分四期于2027年1月至2028年7月期间支付完毕;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欠款4.2万余元及保全费七百余元,合计4.3万余元,于202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若任一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则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原告有权就未给付部分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四、第三人一、第三人二不承担给付责任;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由二被告按比例分担。该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