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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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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办律师:肖慧,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存量房买卖交房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XX

审理程序:一审,适用简易程序,2026年7月30日公开开庭,2026年8月24日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判令违约方赔偿家具家电损失8000元,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X(肖慧律师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第三人:湖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福星城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二、案情概要

2026年3月2日,王X与张X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张X将其单独所有的仙桃市某小区房屋出售给王X,合同备注部分双方手写约定:交房前卖方结清前期物业、水电气等费用;卖方仅带走私人物品、衣物行李,其余家具家电全部留下。

合同签订后,王X按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房屋带押过户,案涉房屋于2026年4月1日过户至其名下。2026年4月7日收房时,王X发现房屋内约定保留的家具家电已被搬走,双方协商未果。2026年4月18日,王X委托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肖慧律师承办,王X为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

经纪机构出具的比对证明载明,被搬走的家电、家具为:挂机空调两台,洗衣机、冰箱、电视机各一台,沙发一张、床头一张、床头柜两个,二手买卖价值约2.45万元。物业公司出具证明,该房屋2024年5月25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未缴物业费为3958元。

王X诉请:一、判令张X支付附随家电、家具及破损玻璃更换对价款50000元;二、判令张X自2026年4月7日起按房屋交易总价670000元的千分之一每日支付违约金,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三、判令张X结清前期物业费;四、判令张X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5000元。

三、肖慧律师的代理工作

1.及时受托、固定维权基础。2026年4月18日,即当事人发现家具家电被搬走、自行协商未果后不久,即由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肖慧律师承办本案,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2.围绕"合同约定+违约事实"组织证据。针对交房纠纷中"口说无凭"的常见困境,代理人重点组织了三组证据:一是《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及其中关于"家具家电全部留下""交房前结清物业等费用"的手写备注;二是房屋出售时及现状的视频、照片九张,用以直观反映房屋原始状态与现状差异;三是经纪机构出具的家具家电明细比对证明及二手价值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欠费证明,并提交不动产权证照片、支付凭证与发票、《委托代理协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3.锁定违约焦点,主张合同约定的费用转付条款。代理人以合同明确约定"卖方带走私人物品、衣物行李,其余家具家电全部留下"为基础,主张张X搬走家具家电构成违约;同时依据合同"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主张由张X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

4.出庭应诉并应对损失举证难题。 被告张X、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肖慧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并完成举证、质证与辩论。针对家具家电已灭失、无法直接举证实际损失数额的难题,代理人在庭审后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凭证、收据、结婚证、说明等证据,并就家具家电的品名、数量、使用状况等与案件事实进行说明,为法院酌定损失提供了依据。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X认可收房时房屋内家具、家电已被带走,应属违约。据此判决:

一、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因家具家电被搬走的损失8000元;

二、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负担470元,被告负担117.50元。

法院未予支持的部分及理由:破损玻璃损失,因证据不能证明系张X造成且无法证明实际损失;违约金请求,因张X于2026年4月7日交房,无证据证明其逾期交房,且该项违约责任应与违约事实及实际损失相符,而家具家电损失已另行主张;前期物业费,因该费用属于张X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另一重法律关系,在王X并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应由物业公司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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