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5月,原告石X经被告何X介绍,与被告简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简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X幢X号房屋,总价4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简某保证房屋无权属瑕疵,若因简某过错导致石X在60天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石X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简某按日支付违约金。同日,石X支付首付款13万元及何X介绍费六千余元,简某交付房屋。石X随后入住,缴纳物业费两千余元、装修保证金三千元等,并开始装修。2024年10月,石X发现案涉房屋因简某的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为消除过户障碍,石X于2025年6月代简某提前偿还房屋银行贷款本息25.4万余元,并向简某账户转款1.3万余元,至此石X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及相关代偿款项。因双方协商未果,石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简某协助过户、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七千余元,并要求何X退还介绍费六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协助过户义务。石X主张其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应确认所有权并过户。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石X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案涉房屋尚未登记至石X名下,故对其确认所有权的诉求不予支持,但简某负有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义务。
其二,违约金与律师费的承担。石X主张简某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违约行为,且石X在交房后较长时间内仅支付首付款,结合整体履行情况,对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且该费用非诉讼必需,故对律师费诉求亦不予支持。
其三,居间介绍费的退还。石X以何X隐瞒简某债务为由要求退还介绍费。法院认为,何X已促成石X与简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已完成,故对退还介绍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简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石X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X幢X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石X名下;二、驳回原告石X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公告费四百余元,合计一千余元,由简某负担五百元,石X负担六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