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8月,某交投公司、XX公司及某移动公司签订通讯线路迁改协议,合同价140万余元。同年9月,赵X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赵X挂靠XX公司实际施工该工程。2019年5月,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造价77万余元。赵X组织人员、材料完成施工后,工程于2019年10月完工并验收合格。2020年5月,经某造价公司审计,工程审定金额为655万余元。某交投公司累计支付231万余元,尚欠424万余元。赵X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雷俊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交投公司、某XX公司及XX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42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1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申请保全了某交投公司424万余元的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赵X等三人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涉案多份合同效力如何;三是原告各项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及责任承担主体。
某交投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工程款及利息,且某XX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XX公司辩称,其与陈某、朱X无合同关系,赵X系借用资质,公司已将收到的工程款转付赵X,且补充协议及结算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符,对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主体资格,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赵X系实际施工人,陈某、朱X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关于合同效力,涉案工程未经招投标且存在挂靠,违反强制性规定,相关合同均无效。关于责任承担,虽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赵X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法院经向案外人调查核实,确认XX公司内部存在多套备用公章,且由其员工对接盖章事宜,故对XX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某交投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424万余元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赵X承担责任。XX公司已转付款项,某XX公司已足额出资,均不承担责任。因合同无效且原告存在过错,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交投公司支付赵X工程款42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