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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俊律师代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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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俊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要件。面对合同无效的不利局面,律师通过梳理会议纪要、结算报告及发票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当事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同时,巧妙运用“工程验收合格可折价补偿”的法律规定,并针对公章效力争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彻底击破对方抗辩。最终在剔除利息诉求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追回424万余元核心工程款,展现了深厚的建工专业功底与卓越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8年8月,某交投公司、XX公司及某移动公司签订通讯线路迁改协议,合同价140万余元。同年9月,赵X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赵X挂靠XX公司实际施工该工程。2019年5月,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造价77万余元。赵X组织人员、材料完成施工后,工程于2019年10月完工并验收合格。2020年5月,经某造价公司审计,工程审定金额为655万余元。某交投公司累计支付231万余元,尚欠424万余元。赵X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雷俊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交投公司、某XX公司及XX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42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1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申请保全了某交投公司424万余元的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赵X等三人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涉案多份合同效力如何;三是原告各项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及责任承担主体。

某交投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工程款及利息,且某XX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XX公司辩称,其与陈某、朱X无合同关系,赵X系借用资质,公司已将收到的工程款转付赵X,且补充协议及结算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符,对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主体资格,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赵X系实际施工人,陈某、朱X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关于合同效力,涉案工程未经招投标且存在挂靠,违反强制性规定,相关合同均无效。关于责任承担,虽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赵X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法院经向案外人调查核实,确认XX公司内部存在多套备用公章,且由其员工对接盖章事宜,故对XX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某交投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424万余元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赵X承担责任。XX公司已转付款项,某XX公司已足额出资,均不承担责任。因合同无效且原告存在过错,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交投公司支付赵X工程款42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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