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月,被告人苏XX在明知银行卡不得用于出租且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绑定手机号出租给姜XX等人,获利九千余元。此外,苏XX还介绍曹XX、雷XX、王XX、郭XX、方XX等人办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获利2.6万余元。2021年5月,公安机关在苏XX居住的某小区查获其摆放的罂粟果一袋,经鉴定含罂粟种子319.05克,净重147.79克。公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苏XX的主观恶性、实际获利金额以及支付结算金额是否应作为量刑依据;其二,在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中,苏XX主观上是否明知其保管的物品为罂粟种子。辩护人提出,苏XX出租银行卡仅为获取少量费用,主观恶性不大,且案发后积极挂失补办银行卡以阻止犯罪结果扩大;同时,辩护人主张苏XX在案发后才知道保管的是罂粟种子,主观上不明知,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关于帮信罪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苏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对于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因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认定其如实供述该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苏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没收涉案银行卡、资金及毒品原植物种子,追缴违法所得2.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