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XX酒后驾驶某牌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某县某街道某小区北门路口附近与黄XX停放的某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交警处理时发现杨XX有酒驾嫌疑。经鉴定,杨XX血样乙醇含量为224.74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交警认定杨XX负事故全责。案发后,杨XX赔偿了黄XX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杨XX提起公诉。庭审中,杨XX对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驾驶的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主观故意与量刑情节的认定:
一、被告人是否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辩护人朱炳阳提出,杨XX无主观故意。当地管理机关对大量超标电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且鉴定依据仅为行业技术标准,普通公民难以分辨。若仅以鉴定结论定罪,有客观归罪之嫌。为此,辩护人提交了当地电动车管理通告及同类车辆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证据。
二、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杨XX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主动承认饮酒,应认定自首。
三、其他量刑情节。包括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请求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具有大学文化,应当知道所驾车辆属于机动车,故不予采纳其无主观故意的辩解;其被现场查获,不认定自首。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