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孙XX与付XX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付XX、付XX、付XX、付XX。2020年11月,孙XX突发脑梗死,多次复发,遗留严重后遗症,无法辨别近亲属,不能自主表达,存在严重认知障碍,身体偏瘫需全天护理,完全丧失独立处理财产和生活能力。为此,申请人付XX、付XX、付XX共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韩蕊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孙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付XX为监护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孙XX目前情况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监护人指定问题上,孙XX的丈夫付XX及女儿付XX、付XX、付XX均同意由付XX担任监护人,但长子付XX对此表示不同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申请人孙XX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应如何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标准;第二,在部分近亲属对监护人人选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应如何依法确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申请人主张孙XX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鉴定意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依法予以确认。同时,长子付XX不同意付XX作为监护人,需审查付XX是否具备监护资格及能力,是否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付XX、付XX、付XX作为孙XX的女儿,具有申请资格。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孙XX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监护人指定,结合孙XX的身体状况、各近亲属的监护能力及意愿,法院最终判决:一、被申请人孙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付XX为孙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