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2019年起,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英语课程培训,双方先后签订4份《EF课程协议》。原告累计支付课时费6万余元,具体包括:2019年11月支付1.7万余元购买私人会话课等;2021年11月支付1万余元购买多媒体及商务英语课程等;2023年3月支付2万元购买强化在线私人会话课;2024年11月支付1.2万元购买并延长课程。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恶意利用有效期条款诱导续费、服务承诺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如未提供一对一专属规划、单方关闭学习平台导致无法登录)以及违规诱导办理第三方贷款等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退还课时费,审理中变更诉请为退还课时费1.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跟踪指导义务,且在课程有效期未届满时单方面关闭学习平台,导致原告无法查阅课时及进行学习。二是被告利用有效期条款诱导续费及诱导办理第三方贷款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导致双方信任基础彻底丧失。三是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以及具体退款金额的认定标准。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公司于2026年10月22日之前退还原告杨XX课时费1.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三、原告杨XX与被告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