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清明节前,周X(已另案判刑)与被告人李X达成非法交易合意,由周X等人负责捕猎野生动物,李X负责收购。为便于运输和藏匿,李X向周X提供了专门用于装载果子狸的作案工具。2024年4月5日,周X伙同黄X、王某、尤X等五人驾车抵达某市。在同年4月5日至17日期间,周X等五人先后流窜至某市某乡、某镇及周边某县某镇等多地山区树林内,使用禁用的猎具铁夹,非法捕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随后,周X等人将捕获的部分果子狸出售给李X。经查明,李X最终非法收购果子狸共计13只,涉案价值六千余元。此后,李X将其中8只果子狸转售他人,非法获利四千九百余元。案发后,李X经某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但在后续讯问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李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方面。首先,关于到案经过及供述性质的认定:李X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具备自动投案的形式要件,但其到案初期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直至后续才如实交代,因此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其次,关于认罪认罚及缓刑的适用:李X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对其是否适用缓刑以及具体的量刑幅度成为庭审考量的重点。辩护人熊斌围绕李X的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及适用缓刑的可行性进行了重点辩护。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伙同他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量刑,李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虽最初未如实供述,但其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人李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追缴被告人李X违法所得四千九百余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