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2月底,被告人王X明知前往某国系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在同案人员王X甲的安排下,与王X甲、王X乙以乘坐大巴、火车的方式从某市某镇某村出发,抵达某市某机场。同年2月28日,三人从该机场飞往某省某机场,随后通过乘车、徒步等方式非法偷渡至某国一诈骗园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3月底,王X在诈骗公司的安排下再次偷越国境回国。 2024年6月20日,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先后被羁押于X看守所,后于同年6月25日被某公安局解回。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案人员供述、航班信息、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据链条完整。
【争议焦点】 本案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人王X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定性及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二是被告人王X具备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如何影响最终刑罚。公诉机关认为,王X以实施诈骗为目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熊斌对案件定性不持异议,但重点围绕王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量刑,王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熊斌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X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刑期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