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上正常通行时,被被告一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二名下,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原告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21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4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合计191715.42元。
【办案经过】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并对部分项目金额提出异议;被告一同意保险公司意见;被告二未到庭。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受伤后多次门诊复查,产生医疗费47051.24元(含住院费、门诊费、外购药费);购买膝关节支具、拐杖等辅助器具3060元;原告事发前月均工资4587.27元,因伤停工140天;鉴定费2280元;另有车辆维修费1000元。法院逐项核定损失,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均予以支持,总计186628.08元。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被告一承担;被告二作为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84348.08元;被告一赔偿原告鉴定费228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55元、被告一负担20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