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作出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决定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二、案件背景
被不起诉人石X受汽修店经营者指使,两次参与伪造交通事故,配合制造虚假事故现场,协助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两次合计骗取理赔款 7000 元,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陈东歌律师接受石X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辩护工作。石X属于团伙当中的协助人员,没有主导策划骗保,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且全额赔偿被害保险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会留下犯罪案底。
核心案件争议
1.当事人参与伪造事故骗保,在共同犯罪当中地位,是否属于从犯;
2.涉案已经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能否争取不起诉,不移交法院审判;
3.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运用坦白、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案件处理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石X实施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石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阅卷厘清角色地位,确立从犯辩护核心
梳理卷宗证据,厘清整个骗保链条:主谋为汽修店经营者,石X仅仅是受他人指使配合伪造事故,不起决定、策划作用,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具备免除处罚的法律基础。
2. 推动当事人全额赔偿被害单位,化解社会矛盾
指导当事人对被害保险公司进行全额退赔,弥补保险机构的经济损失,消除本案社会危害性,为争取不起诉创造关键酌定情节。
3. 锁定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
确认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构成坦白;向当事人释X认罪认罚制度法律后果,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从犯、赔偿损失,综合论证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条件。
4. 向检察院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当面沟通
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完整书面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涉案金额、当事人从属地位、全部从宽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申请对石X作出相对不起诉,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 跟进审查起诉全流程,最终实现不起诉结果
持续跟进案件办理流程,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观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解除刑事追诉,无犯罪记录,最大程度维护个人工作、生活权益。
五、适用咨询场景
1.诈骗、保险诈骗案件,金额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2.当事人属于受指使参与的从犯,并非策划、主导人员;
3.审查起诉阶段,希望争取不起诉,避免留下案底;
4.可以全额退赔退赃,弥补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5.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
六、法律服务指引
即便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若属于从犯、涉案金额不大,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损失等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空间。不起诉决定不会留存刑事犯罪案底,对个人就业生活影响最小。可委托陈东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挖掘全部从宽情节,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