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作出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决定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二、案件背景
被不起诉人汪X受邀前往被害人家中做客,趁被害人不备,窃取价值两千余元的机械手表。案发后汪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陈东歌律师接受汪X委托担任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辩护工作。本案涉案金额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但当事人存在坦白、初犯偶犯、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当事人不会留下刑事案底。
核心案件争议
1.涉案金额达到追诉标准,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
2.坦白、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如何综合评价;
3.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不起诉而非起诉到法院判刑。
三、案件处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汪X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汪X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阅卷梳理案情,锁定全部有利从轻情节
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盗窃物品价值、到案经过、当事人身份背景,确认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备坦白情节。梳理案件细节:案发是做客临时起意,事前无预谋,主观恶性较小。
2. 促成全额退赔,争取被害人书面谅解
指导当事人向被害人进行全额赔偿,积极沟通化解双方矛盾,顺利取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为不起诉打下关键基础。
3.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论证案件情节轻微
向检察院提交完整的不起诉法律意见,提出:当事人虽然实施盗窃,但涉案金额不大,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取得谅解、初犯偶犯多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4.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沟通检察机关办案人员
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阐述本案社会危害性低,没有再犯风险,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提出对当事人不起诉,更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需要移交法院审判。
5. 全程跟进审查起诉流程,最终实现不起诉
持续跟进案件审查、退查等流程,检察院采纳全部辩护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解除刑事追责,无犯罪记录,保留正常就业、生活的资格。
五、适用咨询场景
1.盗窃类刑事案件,金额刚达到立案标准,属于初犯偶犯;
2.当事人已经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争取不起诉;
3.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不想被起诉到法院、留下案底;
4.临时起意盗窃,事前没有预谋,主观恶性较小;
5.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想要争取相对不起诉。
六、法律服务指引
盗窃案件即便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若属于初犯、临时起意,及时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存在争取不起诉的空间。不起诉决定不会留下犯罪案底,对当事人工作、生活影响最小。可委托陈东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挖掘从轻情节,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积极和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