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二、案件背景
本案系高利贷衍生的涉黑恶色彩团伙犯罪案件,团伙主犯从事高利放贷,垒高被害人债务,纠集多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多项犯罪行为。被告人王X在团伙中,仅向主犯提供自有房屋,用于关押被拘禁的被害人,并未参与暴力殴打、看管、逼债等核心行为。全案多名被告人,部分被告人一人犯数罪,还有被告人属于累犯,量刑整体较重。陈东歌律师接受王X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王X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定王X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当中属于从犯,最终仅以非法拘禁罪一罪对其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核心案件争议
1.在多罪名的团伙高利贷犯罪中,区分被告人实际参与行为,是否仅对非法拘禁一罪承担责任;
2.仅提供拘禁场所,没有实施殴打、看管,能否认定共同犯罪从犯;
3.同案其他被告人存在数罪并罚、累犯从重,如何凸显当事人从轻量刑情节;
4.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在该类团伙暴力犯罪案件当中如何适用。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人王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阅卷剥离涉案行为,厘清被告人参与范围
梳理全套卷宗证据,区分团伙内不同被告人行为:主犯实施放贷、诈骗、敲诈勒索,其他同案人员实施殴打、轮流看管被害人;王X仅提供房屋场地,没有参与放贷策划,没有参与敲诈勒索、诈骗,也没有实施暴力、看管行为,仅对非法拘禁这一节事实承担刑事责任。
2. 重点论证当事人属于非法拘禁罪从犯地位
向法庭提出,王X只是提供房屋,没有策划、发起非法拘禁,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看守逼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3. 锁定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
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坦白;向当事人释明团伙犯罪法律风险,指导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为从轻量刑打下基础。
4. 对比全案其他被告人罪责,请求差异化量刑
本案其余多名被告人,部分同时触犯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数罪并罚,还有同案被告人系累犯。律师向法庭指出王X无前科,行为局限于提供场地,主观恶性、参与程度明显轻于其余同案人员,请求法庭拉开量刑差距。
5. 庭审发表完整罪轻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律师围绕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观点,认定王X为非法拘禁罪从犯,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全案被告人当中量刑显著较轻。
五、适用咨询场景
1.高利贷、讨债团伙衍生非法拘禁共同犯罪;
2.当事人仅提供场所、仅起辅助作用,未实施暴力、看管行为;
3.团伙案件中,同案被告人存在多罪名、累犯从重处罚情节;
4.当事人能够坦白认罪认罚,希望争取区分地位作用获得从轻判决;
5.多罪名复杂共同犯罪,需要剥离当事人未参与的犯罪事实。
六、法律服务指引
涉讨债、高利贷类团伙犯罪,并非参与团伙就要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应当以个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确定定罪范围。仅仅提供场地等辅助行为,可以争取认定从犯获得从轻处罚。可委托陈东歌律师介入,全面梳理卷宗,剥离没有参与的犯罪事实,挖掘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全部从宽情节,在团伙案件中争取罪责相适应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