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二、案件背景
被告人李X在明知他人会将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本人名下两张银行卡以及 U 盾出售给他人,从中收取好处费。经查,其中一张涉案银行卡涉案流水高达 300 余万元,被电信诈骗案件用于资金结算,另一张银行卡流水 80 余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 “情节严重” 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陈东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中止审理,后续恢复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系初犯偶犯。法院采纳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轻量刑。
核心案件争议
1.出售银行卡,涉案流水巨大情况下如何争取从轻处罚;
2.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在帮信罪案件当中如何评价;
3.银行卡流水金额高,是否还有从轻量刑空间。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人李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完整阅卷核对银行流水,厘清案件客观事实
调取银行流水、反诈平台数据,核实两张银行卡的入账总额、涉诈资金金额,确认被告人仅出售银行卡,并未参与上游诈骗,也没有参与资金转账操作,厘清当事人行为边界,为量刑辩护打下事实基础。
2. 锁定坦白、初犯偶犯核心从轻情节
确认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构成坦白;被告人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向法庭重点提出该部分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3. 释X认罪认罚法律后果,推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
向当事人讲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后果,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获得制度从宽的基础。
4. 针对高流水情况,请求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从轻处理
本案银行卡流水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律师提出,被告人只是出卖银行卡获取少量好处费,没有参与上游犯罪,主观恶性相对有限,请求法庭结合坦白、初犯、认罪认罚予以从轻考量。
5. 应对案件中止审理,庭审发表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案件经历中止审理后恢复开庭,律师当庭就全部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取得较好的从轻处理结果。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大,但本人没有参与上游诈骗犯罪;
3.当事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
4.案件出现中止审理等程序特殊情形,需要律师跟进处理;
5.帮信罪案件,希望最大限度争取从轻量刑。
六、法律服务指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即便银行卡流水很高,只要没有参与上游犯罪,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然可以争取从轻处罚。切勿出售、出借本人银行卡、电话卡,XX沦为网络犯罪工具人。涉嫌该罪名可委托陈东歌律师介入,梳理流水证据,挖掘全部从轻情节,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