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银行锡林浩特XX于2011年1月向某餐饮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期限36个月。某餐饮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业用房作为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贷款到期后,某餐饮公司尚有442万余元本金逾期未偿还。
此后,因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涉嫌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国家机关公文骗取银行贷款,相关房管局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被刑事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涉案房屋产权证被确认存在瑕疵。在某银行申请执行某餐饮公司等相关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对涉案房产作出财产执行分配方案。某银行要求以抵押权人身份参与分配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院执行部门依据刑事判决认定涉案房产证存在瑕疵,抵押权登记同样存在瑕疵,故对其优先受偿申请不予支持。某银行对该分配方案不服,依法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某担保中心及张XX等多名债权人列为被告,请求确认其抵押权有效并终止原分配方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某银行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其基于瑕疵房产证办理的抵押登记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的涉案贷款受偿及实现抵押权问题,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认定。借款人某餐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X涉嫌伪造国家公文、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法院已依据“先刑后民”原则驳回了某银行的起诉,故某银行在本案中仍以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实现抵押权缺乏依据。此外,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办理在某餐饮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存在瑕疵,在此房产证基础上办理的抵押权登记同样存在瑕疵,执行部门据此不予支持其优先受偿申请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