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被告人张XX在明知某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为获取相关奖励资金,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程XX与代办人员邓XX对接办理申请事宜。双方确定了代办费、专利购买及补充财务报告等申报材料问题。程XX向某区科技局提交了邓XX伪造的审计报告等虚假材料,致使某公司获得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骗取某市科技局及某区科技局奖励资金共计40万元。所得钱款均用于公司日常运营。案发后,某公司退缴了全部40万元奖励资金。张XX于2020年12月29日在某市某区某机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审理期间,张XX主动缴纳罚金六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中介人员邓XX在诈骗案中起主要作用,某公司相关人员仅起配合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张XX系初犯,未占有涉案资金且已全额退缴,企业已完成合规整改并取得新专利,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张XX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企业合规整改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明知公司不符合标准,仍积极主动指使他人配合办理并补充虚假材料获取资金,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但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且企业已全面有效完成合规整改,再犯罪危险性较小,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余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40万元,依法发还某市科技局30万元、某区科技局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