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1年间,张XX、王XX等人多次伙同他人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苯丙酮及毒品甲卡西酮。其中,张XX、王XX找宋X甲加工苯丙酮X余千克,后利用该原料制造甲卡西酮X余千克被查获。此外,张XX等人租赁张某乙厂房,伙同于某甲、于某乙及被告人朱XX等人生产苯丙酮X余千克,在运输途中及厂房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宋X甲再次为他人加工苯丙酮X余千克;王XX向王某乙贩卖甲卡西酮X余克。公安机关查获大量制毒物品及毒品,经鉴定均检出相关成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朱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明知程度。辩护人朱建波提出:第一,朱XX生产制毒物品应认定为情节较重而非情节严重;第二,本案三份鉴定意见送检材料来源不明,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第三,朱XX系作用较小的从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且被抓获时尚未获取报酬,建议综合考虑其参与程度,对其判处缓刑或从轻量刑。法院经评判认为,公安机关已对送检材料来源作出说明,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但朱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制毒物品未流向社会,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XX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苯丙酮X余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朱XX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及减轻处罚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