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2月8日,被告人翟X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名下的某银行、某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查,翟X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180万余元,其中涉嫌诈骗等犯罪金额共计40万余元。2022年2月9日,被告人李X为获取非法利益,前往某市,将其名下的某银行、某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查,李X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97万余元,其中涉嫌诈骗等犯罪金额共计19万余元。案发后,李X向被害人王X赔偿1万元并承诺分期退赔2.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某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二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X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李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人牛国星提出,李X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因找工作被骗受他人控制才参与犯罪;李X系家中独女,需照顾患病老人,一贯表现良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X、李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李X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且二被告人均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翟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