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怀X乙于1987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4年8月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协议约定:某市某区某小区111.48平方米房屋归黄XX所有;某市某区某小区47.82平方米公寓及某省某市某新城37.84平方米公寓归怀X乙所有;存款8万余元及卖房款44万余元归怀X乙所有。后黄XX以其签订协议时存在认知障碍、缺乏判断能力,且怀X乙隐瞒共同财产、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并依法重新分割合计52万余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怀X乙委托牛国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原告黄XX主张其签订协议时因脑部损伤存在认知障碍,且被告隐瞒财产、分配不公。被告怀X乙在牛国星律师的协助下答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深思熟虑后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供的病历为2017年,时隔7年其身体状况已明显改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备案,不存在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2017年诊断证明书不足以证明其在2024年签订协议时存在认知障碍,且经过离婚冷静期,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不合理分配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此外,若原告所述属实,其时隔半年起诉时是否存在认知障碍亦存疑。综上,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