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拖欠货款19.4万余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在马志孝律师的协助下,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4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1000余元(以19.4万余元为本金,按LPR 1倍自2026年4月30日计算至2026年7月1日,暂计19.5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建设集团是否应当向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具体的欠款金额和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准确。在庭审过程中,马志孝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及发票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存在违约拖欠货款的事实。面对原告详实的证据和清晰的诉求,被告某建设集团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均予以认可。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实质上转化为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
【裁判结果】
鉴于被告对原告诉求予以认可,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在法院的主持下,马志孝律师从最大化维护客户利益及促成款项快速回笼的角度出发,与被告方进行了积极磋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截至2026年7月6日,被告某建设集团尚欠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货款19.4万余元,被告承诺于2026年7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付清后双方无其他纠纷;二、案件受理费4200余元,减半收取计2100余元,由被告某建设集团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