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水泥制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某县某镇某路某工程所需,向原告购买水泥制品,并对价格、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水泥制品,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被告工程项目供应14.5万余元的水泥制品。然而,被告未如约支付货款,截止诉前仅支付2万元,尚欠12.5万余元未予支付。此前,原告曾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未按约付款,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5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七千余元,以及诉前保全案件中的保全费一千余元、保全担保费五百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是否清楚,以及被告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保全相关费用。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辩称双方此前达成调解协议后,因工程款未及时到位,导致其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现愿意协商处理。因此,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促使被告明确还款计划,并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同时妥善处理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利息及保全费用。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建设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支付货款12.5万余元,并支付以该货款为基数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七千余元,以及诉前保全费一千余元、保全担保费五百元,以上款项共计13.5万余元;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三千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五百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26年10月3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