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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孝律师代理刑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辩护获轻判,罚金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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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孝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针对手套未检出野生动物DNA及基站信息等客观证据,提出合理怀疑,有效削弱了控方关于当事人直接参与猎杀的指控力度。同时,律师敏锐指出本案共同犯罪中不宜机械区分主从犯,成功避免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而承担更重责任。在量刑辩护中,虽自首和缓刑建议未被采纳,但通过扎实的质证与法理分析,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初,张XX与李XX联系前往李XX位于某省某市某县某乡某社的冬季草场猎杀野生动物。二人驾驶无牌照皮卡车寻找目标,发现藏野驴群后,张XX持改装枪支射击,致一只藏野驴受惊滑倒在冰面受伤。二人戴白线手套将受伤藏野驴宰杀、剥皮肢解,遗弃头部、四肢等,带走兽肉。次日,二人又在附近发现3只死亡野生鹿并剥皮。经鉴定,涉案藏野驴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60万元。公安机关通过现场提取的手套进行DNA鉴定,检出二人基因型。此外,张XX将部分鹿肉出售给马某丙,通过微信收款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张XX是否实际参与猎杀、肢解及倒卖;2. 共同犯罪中是否应区分主从犯;3. 张XX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及能否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现场手套未检出藏野驴DNA,手机基站信息不能直接证明张XX参与猎杀;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张XX到案情况应认定为自首,且主观恶性小,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XX、李XX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现有证据不足以明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地位,采纳辩护人关于不宜区分主从犯的意见。张XX在立案初期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不符合缓刑条件。李XX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适用缓刑。最终判决:张X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万元。涉案枪支配件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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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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