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XX年9月,鲁X以24万元价款从鲁X甲处购买某AXXXXX保时捷凯宴小型越野车一辆(车架号XXXXXXXXXXXXXXXXX)。鲁X及其指定的付款人马XX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方式,陆续向鲁X甲支付购车款合计24万元。鲁X甲向鲁X交付了车辆。20XX年12月27日,鲁X将案涉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后,在某小区2号楼楼下,案涉车辆因逾期被某公司的法务委托第三方拖走。鲁X认为案涉车辆在出售前已存在有效的抵押权登记,鲁X甲明知车辆存在抵押权仍转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于20XX年6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判令鲁X甲返还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鲁X甲委托马志孝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鲁X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鲁X主张,案涉车辆因存在抵押权被强制收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
马志孝律师代理鲁X甲答辩指出:第一,鲁X自20XX年3月案外人报警时即已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至20XX年3月届满。鲁X直至20XX年6月才提起诉讼,已超出三年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第二,鲁X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案涉车辆系权属有瑕疵的抵押车,鲁X甲依法免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三,案涉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已于交付时转移至鲁X,车辆被拖走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鲁X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鲁X甲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事由。马志孝律师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鲁X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余元,由鲁X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上诉于某中级法院。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依法履行了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