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原告刘XX与被告赵XX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某村委会发包、某公司名义承包的某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劳务工程,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计价。施工期间,因被告方资金紧张导致工程多次停工。2020年复工时,各方达成协议,约定补偿刘XX所在班组停工补贴1万元。后工程竣工,双方就劳务费结算产生争议。刘XX主张按施工图纸面积结算,要求赵XX、汤XX、米某己支付剩余劳务费47.8万元及停工补偿、零工工资六千余元,并要求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马志孝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刘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刘XX实际完成的劳务面积认定。被告主张按竣工验收面积计算,而刘XX主张按图纸面积计算,认为电梯机房、夹层等未计入竣工面积的3600余平方米也应计算在内。二是已付款项的认定。被告汤XX主张已支付134.7万余元,刘XX对部分转账记录不予认可,双方对重复记账及付款明细存在较大分歧。三是各被告的责任承担。被告某公司、某村委会均以无合同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面积应以完成建筑面积计算,电梯机房、夹层等虽未计入竣工验收面积,但刘XX确已实际施工,应当计入劳务面积。经核算,剩余未付劳务费为12.3万余元。赵XX、汤XX作为合同相对方及合伙分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米某己作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违法分包,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某公司允许他人借用资质,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因刘XX属劳务班组而非实际施工人,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赵XX、汤XX、米某己支付刘XX劳务费12.3万余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