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工贸公司(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原审被告)支付柴油款8.4万余元。一审法院依据某工贸公司提交的出库单(某建筑公司员工张XX签字确认)及转账备注,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欠款。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与涂X(原审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某工贸公司付款系受涂X指示的“指示交付”,且已按指示将全款支付至涂X指定的某商贸公司账户,不应承担双重支付责任。二审期间,马志孝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涂X在公安机关涉嫌诈骗的讯问笔录,并补充提交了通话录音及付款凭证等新证据。查明事实显示,案涉四次柴油交易中,双方均未直接沟通,均通过涂X居间联系。某建筑公司按涂X指示,将案涉款项汇入某商贸公司账户,而涂X在笔录中承认截留部分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筑公司与某工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某建筑公司是否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某工贸公司辩称,油品交易存在增值税发票,系对公业务,涂X仅为介绍人,某建筑公司支付给某商贸公司的款项系涂X诈骗,与某工贸公司无关,坚持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某建筑公司则主张,后续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交易相对方为涂X,其按指示付款即完成义务,若再向某工贸公司付款将导致双重支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后续交易中,双方均通过涂X进行沟通与结算。案涉出库单虽显示三十吨,但实际包含前次涂X未供给的十一吨余及本次按指示交付的十八吨余。某建筑公司在前次交易中已向涂X支付完毕该十一吨余的油款,本次十八吨余的油款亦按指示汇入某工贸公司账户,故某建筑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某工贸公司因认为涂X无付款能力而坚持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工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工贸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