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某项目,于2024年9月27日签订《预拌(商品)砂浆采购合同》,对砂浆价格、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共计向某建筑公司供应1500余吨预拌干混砂浆,相应货物总价值达47.7万余元。然而,某建筑公司仅在2025年1月26日支付了10万元货款后,便未再支付任何款项。截至起诉时,某建筑公司尚欠货款37.7万余元,并由此产生资金占用利息九千余元。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马志孝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7.7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九千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对前期供货数量、货物单价以及最终结算总货值的确认是否存在分歧,需对已付和未付货款金额进行精准核算;其次,某建筑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某建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是否合理合法;最后,鉴于某建筑公司可能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双方能否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减免部分利息、确定合理的分期付款期限以及设定违约惩罚条款达成调解共识,从而高效、低成本地实质性化解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员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某建筑公司尚欠付某建材公司货款20万元,某建筑公司承诺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某建材公司全额支付上述货款20万元;二、若某建筑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某建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某建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完毕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款项后,双方就案涉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为三千余元,由某建材公司自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于2026年3月16日签名盖章并由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