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原告某建材公司向被告施工的某项目供应砂浆、腻子粉等建材。2024年1月,经结算总货款为19.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0.1万余元,尚欠9.6万余元。原告遂起诉任X、张X、某建设公司、某建筑公司,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欠款9.6万余元及利息。张X委托马志孝律师代理本案。张X答辩称,其仅为任X雇佣的临时材料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收货及对账均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雇主承担,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某建筑公司答辩称,其支付的3.1万余元系履行另一乡村振兴项目合同的款项,与本案项目无关,原告属恶意诉讼。任X、某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中,张X提交了与任X的微信聊天记录、社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仅领取临时报酬,无共同负债意思表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张X在供货单上签字及与原告沟通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其是否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其次,某建设公司、某建筑公司虽存在代为转账及接收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成为实际买受人。最后,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实际买卖合同相对方及欠款金额。原告试图通过资金流向和发票开具情况将张X及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被告方则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任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任X签章确认欠款,应支付货款9.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针对张X的责任,法院采信了马志孝律师提交的证据,认定张X仅系接受指示对接事宜的雇员,并非合同相对方。针对某建设公司、某建筑公司,法院认为其转账及收票行为不足以证明存在建立买卖合同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任X限期支付原告货款9.6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张X、某建设公司、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