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纳XX于2021年结识被告赵X,并从其处分包了某县灾后重建项目劳务,该项目由被告某公司承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欠付原告纳XX工程款72万余元。被告赵X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款72万余元,约定分两次于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日2%计算违约金,被告赵X以某公司代理人名义签字确认。此后,某公司股东蔡XX向原告转账支付12万元,某公司又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务工资8万元,原告对上述款项均予以认可,但尚欠52万余元未付。因多次催要无果,原告纳XX委托马志孝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52万余元及违约金8.4万余元。马志孝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欠条、银行流水及结算凭证等证据,夯实了案件事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最终欠款金额的准确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被告某公司及赵X共同辩称,双方系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利息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恳请原告免除部分劳务费及利息,宽限给付期限。马志孝律师针对答辩意见,从证据效力、合同相对性及违约金调整的法定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与释X。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赵X自愿向原告纳XX支付劳务费40万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20万元;二、如被告赵X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纳XX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三、被告某公司对上述款项不承担给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减半收取计四千余元,由被告赵X承担。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圆满化解了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