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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增超律师代理建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加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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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二、案件背景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某劳务有限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双方签订《材料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垫资供货、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同时明确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维权费用。经双方微信对账,被告合计欠付材料款 38万余元。某劳务有限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高X为该公司唯一股东。经多次催要货款未果,原告委托宁增超律师提起诉讼,同时将公司以及唯一股东高X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并由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主张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两名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欠付货款事实清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明确约定维权费用,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全部予以支持。

核心案件争议

1.仅有微信对账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被告缺席,能否认定欠付 388869 元货款事实;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欠债,唯一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合同约定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该笔费用能否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三、案件审理结果

1.某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 3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 20250618 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

2.某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3.被告高X对上述全部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完整归集证据链,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锁定欠款事实

整理材料供销合同、微信对账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供货相关凭证。虽被告拒不到庭,全套电子证据互相印证,法院采信 388869 元的欠款金额。

2. 法律上精准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检索企业工商档案,查实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直接将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根据公司法规定,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归于股东本人;被告未出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依法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加后续执行回款保障。

3. 依据合同约定,一并主张律师费、保全保险费

案涉供销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欠款方承担。律师将律师费发票、保全保险费发票作为证据提交,该两项费用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4. 庭审灵活调整利息起算时间,降低诉讼风险

立案时原诉求利息起算时间较早,庭审中主动调整利息起算点为对账日 20250618,使诉求更加贴合案件事实,获得法院全部采纳。

5. 应对被告全部缺席,完成全部举证质证

二被告均未到庭,律师当庭完整出示全部书证、电子证据,完整陈述交易、对账、催款经过。法院依据我方证据作出实体判决。

五、适用咨询场景

1.企业供货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拖欠货款;

2.想要把一人公司股东一并追责,增加后续执行财产来源;

3.有微信对账、录音,没有被告盖章的纸质欠条;

4.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希望该类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法律服务指引

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发生欠款,起诉时建议直接把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股东要自己拿出证据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否则就要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大提高执行回款可能性。买卖合同应当写清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开支,发生纠纷时该部分损失可以判令对方承担。可委托宁增超律师处理企业货款追索案件,梳理全套证据,恰当列被告,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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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增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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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齐河县齐晏大街661号
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2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擅长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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