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李X签订拆除工程《拆除合同》,约定原告交纳 50000 元安全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后退还保证金。原告按照李X指示,将 50000 元保证金转账至杨X账户。案涉拆除工程施工完成,被告已经结清全部拆除工程款,但拒不退还安全保证金。原告委托宁增超律师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被告抗辩:工程没有完成验收,保证金返还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施工造成损坏、产生扣款损失;杨X只是收款人员,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案涉拆除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可以推定承揽工程已经完工;合同未明确约定验收标准、验收流程,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工程未验收,保证金返还条件成就;杨X仅代为收款,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返还责任;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算。
核心案件争议
1.承揽合同约定 “完工验收后退还保证金”,没有书面验收材料,如何判断保证金退还条件是否成就;
2.工程款已经结清,能否推定工程完工验收;
3.按合同相对人指示向第三方账户转账收款,收款第三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李X向原告返还保证金 5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0604 起按年利率 3.0% 计算至实际清偿;
2.驳回原告对杨X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25 元、保全费 520 元,全部由被告李X承担。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梳理合同、转账凭证,固定保证金交付事实
整理拆除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转账备注明确记载 “拆除合同安全保证金”,证明原告已经足额履行保证金交纳义务。
2. 运用 “工程款已结清” 事实,论证保证金退款条件成就
抓住双方拆除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这一关键事实,向法庭提出:工程款全部结清,足以说明承揽施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没有约定具体验收流程,被告不能证明工程未验收,保证金应当退还。该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3. 应对被告工程损坏、工期延误的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施工损坏管道、工期延误、存在扣款损失的抗辩,向法庭释X:被告并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相关损失可另案主张,不能直接以此拒退保证金。
4. 厘清合同相对性,甄别责任承担主体
厘清法律关系,本案合同签订主体仅为原告与李X;杨X只是受指示代收保证金,并非承揽合同的缔约方,法院最终认定杨X不承担返还责任。
5. 立案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执行
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财产,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判决生效之后的强制执行做好准备。
五、适用咨询场景
1.拆除、施工承揽项目,交付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完工后对方拒不退还;
2.合同约定 “完工验收退款”,但是没有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3.按照对方指令,将保证金转入第三方个人账户,发生纠纷。
六、法律服务指引
承揽合同约定 “完工验收退还保证金”,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可作为工程完工的重要佐证;如合同未明确验收流程,不能仅凭没有书面验收单就拒绝退还保证金。 按照合同相对方的指令转入第三方账户,代收款项的第三方,在没有加入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还款责任。对方主张工程损坏、工期损失,需要通过反诉或者另案起诉处理,不能直接单方面抵扣保证金。 可委托宁增超律师代理各类承揽、拆除工程纠纷,处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争议,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