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二、案件背景
被告张X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转弯,对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李某造成影响,原告为躲避该车辆滑倒受伤,两车并未发生物理接触碰撞。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张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0 万商业三者险。原告受伤后门诊治疗,没有住院。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鉴定。原告委托宁增超律师代理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鉴定费等损失;肇事司机张X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某保险公司抗辩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核心案件争议
1.无接触交通事故,没有发生车辆碰撞,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交警事故认定书效力如何认定;
2.没有住院治疗,能否支持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三期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应当采纳;
3.司法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还是由侵权个人承担。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合计6146.5 元(包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
2.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5 元,由原告负担 58 元,某保险公司负担 37 元;
4.肇事司机张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固定无接触事故责任证据,确认事故侵权成立
完整留存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电动车维修票据。重点论证:交通事故不以两车发生实际碰撞为必要条件,本案系机动车危险行为诱发原告避险摔倒,交警已经认定对方全责,侵权关系依法成立。
2. 向法院申请三期司法鉴定,夯实赔偿计算依据
因原告未住院,仅凭门诊材料很难直接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律师代理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误工期 20 日、护理期 7 日、营养期 15 日的正式鉴定意见,为各项赔偿项目提供专业裁判依据。
3. 举证证明实际误工损失,争取误工费支持
收集原告工资流水、纳税明细、工资发放记录,核算事故前后工资差额,证明实际收入减少,法院最终按照工资差额认定误工费 1226.3 元。
4. 针对保险公司抗辩,论证鉴定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针对某保险公司 “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的答辩意见,律师引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鉴定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该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鉴定费 780 元判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5. 应对被告缺席审理,完成全部举证质证
本案肇事司机张X拒不到庭。律师当庭提交全套书证、司法鉴定报告,完整陈述事故经过、损失明细。法院采信全部证据,判决损失全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侵权人个人无需再承担赔偿。
五、适用咨询场景
1.无接触交通事故,避让机动车摔倒受伤,两车没有发生碰撞;
2.受害人只有门诊治疗、没有住院,想要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3.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司法鉴定费等合理必要支出;
4.肇事司机拒不出庭,需要依靠交警认定书、鉴定报告完成诉讼维权。
六、法律服务指引
交通事故并不一定需要两车相撞才构成侵权,避险摔倒型的无接触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同样可以划分责任。没有住院不代表不能主张三期赔偿,可以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固定三期期限。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可委托宁增超律师处理该类交通事故案件,固定证据、申请司法鉴定,最大限度维护伤者赔偿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