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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增超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全额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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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

二、案件背景

本案系机动车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死者王X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专用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交警将涉案电动三轮车认定为非机动车。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300 万商业三者险。一审法院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的裁判规则,判决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 70% 赔偿责任,合计赔付死者家属 7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核心抗辩意见:涉案电动三轮车应当属于机动车,交警认定错误;如果属于机动车,同等责任下保险公司仅应承担 50% 赔偿比例,要求改判扣减赔偿金额 14万余元。宁增超律师接受死者家属委托,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最终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高额赔偿判决。

核心案件争议

1.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二审法院是否应当采信该公文书证;

2.保险公司二审口头主张车辆系机动车,但未提交鉴定、实物检测等相反证据,举证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承担;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山东省地方法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 6070% 赔偿比例是否应当适用。

三、案件审理结果

1.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

2.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各项损失共计 70万余元;

3.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固定一审全套证据,夯实车辆属于非机动车的事实基础

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购买使用特征:最高时速不超过 25km/h,仅可搭载 1 人,不能载货,符合非机动车技术特征。明确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认定车辆属性的法定机关,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

2. 抓住保险公司举证不能的二审核心抗辩漏洞

向二审法庭指出:保险公司一审没有申请车辆性能司法鉴定,二审亦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反驳公文书证应当提交相反证据,保险公司仅有口头异议,无实物检测、鉴定报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3. 引用地方立法,论证 70% 责任比例适用合法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机动车方承担 6070% 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按 70% 划分责任比例于法有据,保险公司要求按机动车之间 50% 责任划分不能成立。

4. 梳理受害人全部损失明细,确认各项赔偿项目计算合法

核对一审判决确认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证明一审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符合山东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不存在计算错误。

5. 二审书面 + 庭审发表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全部采纳

律师向法庭提交完整答辩代理意见,庭审重点围绕证据规则、车辆属性、责任划分发表观点。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一审事实与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家属胜诉。

五、适用咨询场景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警将电动三轮车认定为非机动车,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是机动车,试图降低赔偿比例;

2.对方保险公司仅口头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拒不申请司法鉴定、不提交相反证据;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需要争取机动车方较高赔偿比例;

4.交通事故一审胜诉,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受害方需要二审代理,维持赔偿结果。

六、法律服务指引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想要推翻交警对车辆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只靠口头抗辩,必须提交司法鉴定等实质性相反证据。保险公司经常将电动三轮车主张为机动车以此降低赔偿比例,二审阶段代理律师可以紧扣举证责任规则,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可委托宁增超律师处理交通事故一审、二审案件,梳理证据,抓住对方举证漏洞,争取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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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2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擅长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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