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案情概况: 某市某某足浴店由多名股东出资经营。因经营收益不佳,股东共同商议变更经营项目,招募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安排店长负责接待、招募、管理,前台负责收银、发放提成、记账,股东参与决策和分红。相关人员以干股及报酬方式,请曾具有某公安机关辅警工作经历的被告人某某提供信息传递等帮助。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其首次接受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办案经过: 熊斌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会见、阅卷和证据梳理工作,重点分析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供述变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退赃情况,制定以认罪认罚、坦白、全额退赃和争取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方案。针对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自首难以认定的情况,熊斌律师避免在自首认定上进行无效对抗,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从宽和缓刑适用条件上。
【争议焦点】
争议难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还是组织卖淫罪共犯;其辅警工作经历、信息传递、领取干股或报酬等行为如何定性。
被告人到案后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如不能认定自首,如何争取坦白、认罪认罚从宽。
在涉案金额及涉案人员规模较大的组织卖淫案件中,协助组织卖淫者能否争取适用缓刑。
办案思路: 熊斌律师对罪名定性不持异议,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强调被告人未参与足浴店日常经营管理,未直接招募、管理卖淫人员,未参与核心决策,其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作用相对有限;同时突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悔罪态度明显等情节,系统论证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款项中超出违法所得部分折抵罚金。
熊斌律师的关键价值: 面对当事人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自首难以认定的不利局面,熊斌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将重心转向认罪认罚、坦白、全额退赃和缓刑适用条件,系统论证被告人作用相对有限及符合缓刑条件,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结果,避免实刑羁押。该结果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量刑协商、程序保障和当事人权益维护中的专业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